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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输液后吐血身亡

2009-07-22 抗癌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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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梁静 通讯员 王洵)76岁的张老太因患食道癌手术后不适,前往住所附近一诊所输液,没想到输完液后大量吐血死亡。近日,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为,由于诊所没能完成举证责任,故须对张老太的死承担责任。

患者输液后晕厥

张老太患有食道癌,一直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今年5月10日,张老太手术后出院了。出院后,张老太出现不适,为使张老太尽快恢复身体健康,其儿子陈欢(化名)将张老太带到离家较近的一家诊所就诊。5月16日,张老太在输液时出现了胸闷不适等症状,她立刻要求医生停止输液。

因抢救无效死亡

5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张老太的家属又带其到该诊所输液。输完液,张老太在诊所休息了10分钟后就和家属离开了诊所,可刚走不到100米,张老太突然口吐鲜血,晕厥过去。张老太的家属当即转身返回诊所请求医生抢救。该诊所医生看到这种情况建议立即拨打120,但最终老人还是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家属将诊所告上法院

面对张老太的突然离世,其家属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张老太的死亡与诊所的处理不当有关,因为诊所使用非法技术人员开处方,对患者没有进行及时抢救,导致张老太吐血身亡,遂将诊所起诉到江南区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张老太的死亡与诊所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诊所是否存在过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诊所申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由于没有张老太的尸检(包括尸解资料及病理切片资料),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其大出血部位及出血原因,故无法确定张老太的死亡与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诊所承担80%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诊所没能举证证实其自身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其与张老太死亡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以此推定诊所在对张老太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张老太死亡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张老太的家属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给予支持。

鉴于张老太年事已高并自身患有癌症,属高危重症患者,虽已施行手术,但仍需后续治疗,其选择在技术条件有限的诊所治疗与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之间事实上存在一定的或然性,法院酌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责任,即由被告诊所承担损失后果的80%赔偿责任,其余20%损失由张老太自行负担。

相关法律:医院需要证明自己的清白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对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则医院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清白”,即没有发生医疗过错。

规定的制定,主要考虑到医疗知识专业性强,患者理解认识都有困难,很多术语更是不清楚。同时,患者也很难掌握到什么证据。即使知道了,取得证据的可能性也甚微。为此,《证据若干规定》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这不仅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和压力,而且就证据和取证的特殊性而言也完全顺应了实际情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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