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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癌症病人遭解聘法院判无效

2009-07-22 抗癌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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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网讯(李卉杨?)工作期间因患乳腺癌,被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刘某为此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近日,记者从醴陵市法院获悉,法院已判决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责令其给予刘某12个月的医疗期。

据了解,刘某2000年与某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同年12月,刘某因患乳腺癌住院治疗。次年3月,刘某出院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疾病的特殊性,刘某在工作期间,陆续在一些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今年1月,该用人单位以单位经济性裁员为由,通知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收到通知后,提出其仍在法定的医疗期,不同意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没有同意。3月,刘某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给予医疗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自住院到起诉之日,已享受医疗期12个月,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癌症患者的法定医疗期为24个月,在该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责令其给予刘某12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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