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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抗癌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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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005年6月1日电: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医院误诊造成了原告术后的精神损害,5月31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2004年7月2日,原告周某在泸医附院就医,被诊断为子宫壁平滑肌瘤,医院对其实施子宫、右侧卵巢全切手术。原告出院时,被告的出院诊断书中竟载明“宫颈癌”,致使原告担惊受怕一年之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术后已确诊原告非癌症的情况下,出院诊断书仍载明“宫颈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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