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肿瘤4个月后,患癌女子死亡
2010-03-02 抗癌健康网
专注健康 关爱生命晓菁(化名)曾在沪上某三甲医院做了肿瘤切除手术,又接受了化疗,岂料出院后出现高烧及淋巴瘤复发扩散。虽然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和化疗,但终因回天乏术,在距第一次手术4个月后去世。晓菁的家人认为三甲医院医疗措施粗暴,没有及时为晓菁实施有效诊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索赔81.65万余元。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晓菁家属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3月下旬,江西籍女青年晓菁因双额多发病灶入住上海某三甲医院诊疗,术后被转入该院血液科化疗。同年4月,晓菁化疗结束后出院返回老家,后因发热又入住当地医院治疗。3个月后,晓菁因颅内高压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8月,上海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委托静安区医学会进行鉴定,认为晓菁与某三甲医院间不构成医疗事故。2008年8月,晓菁家属向静安法院起诉,法院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同样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晓菁家属撤诉后又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就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三甲医院对晓菁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09年11月,晓菁家属再次起诉到法院,提出了巨额赔偿要求。
法庭上,医院辩称晓菁的死亡是其本身疾病的原因,晓菁家属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只是法医类的鉴定,而非司法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对于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晓菁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有上海市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晓菁的家属又委托了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但该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医院方的医疗行为与晓菁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