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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能否结婚、生育、哺乳

2011-06-09 抗癌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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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癌症病人能否结婚、生育和哺乳是许多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从医学观点出了,癌症病人无论男女在患病期间均不宜结婚,而应集中精力治病、养病,使癌症达到彻底治愈,之后才可考虑结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双方婚后的生活幸福。结婚的操劳与婚后的责任感、精神负担均有可能加重病情,不利于康复。所谓肿瘤的彻底治愈,一般指肿瘤经治疗后全部消退,持续5年以上不再复发,而且病人的身体状况良好,医学上称“5年治愈”。故癌症在临床治愈后观察5年以上,不再复发者可以考虑结婚。
 
 
      患癌症的已婚妇女治疗期间,不应怀孕或生育。一方面妊娠期间可加重母体的负担,另一方面放、化疗毕竟对胎儿有致畸作用或潜在的不良影响,因此在肿瘤未获控制之前最好不怀孕,放疗化疗结束后2年如条件允许再酌情怀孕。
 
      癌症女性病人不宜哺乳。临床工作中,常发现癌细胞因病人哺乳而迅速生长并扩散,尤其是乳癌,原因有以下两点:
 
     1、肿瘤的生长本身对机体是一种较强的消耗,放、化疗对机体亦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而哺乳加重了体质的消耗,人的免疫功能进一步下降。
 
     2、哺乳促进脑垂体分泌促乳素,促乳素是一种能使细胞生长的激素,同样可以促进肿瘤细胞的生长,因此癌症病人不宜哺乳。
 
     随着新化疗药物的开发,治疗策略的进展,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癌症经综合治疗后,病人仍能生儿育女,但需慎重选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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