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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化疗的注意事项

2012-10-13 抗癌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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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二十多年来肿瘤化疗发展迅速、应用广泛。从目前国内外资料看,化疗对小细胞肺癌的疗效无论早期或晚期较肯定,甚至有根治的少数报告;对非小细胞肺癌也有一定疗效,但仅为姑息,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化疗在肺癌中的作用已不再限于不能手术的晚期肺癌患者,而常作为全身治疗列入肺癌的综合治疗方案。化疗会抑制骨髓造血系统,主要是白细胞和血小板的下降,这时候有必要服用中药真情散来配合,这样才可以弥补化疗的不足,降低化疗对造血系统的伤害。

  (一)小细胞肺癌的化疗 由于小细胞肺癌所具有的生物学特点,目前公认除少数充分证据表明无胸内淋巴结转移者外,应首选化学治疗

  1适应征

  (1)经病理或细胞学确诊的小细胞肺癌患者;

  (2)KS记分在50~60分以上者;

  (3)预期生存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

  (4)年龄≤70岁者。

  2.禁忌症

  (1)年老体衰或恶病质者;

  (2)心肝肾功能严重障碍者;

  (3)骨髓功能不佳白细胞在3×10/L以下血小板在80×10/l(直接计数)以下者;

  (4)有并发症和感染发热出血倾向等。

  (二)非小细胞肺癌的化疗对非小细胞肺癌虽然有效药物不少,但有效率低且很少能达到完全缓解。

  1.适应征:

  (1)经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为鳞癌腺癌或大细胞癌但不能手术的Ⅲ期患者,及术后复发转移者或其他原因不宜手术的III期病人;

  (2)经手术探查、病理检查有以下情况者:①有残留灶;②胸内有淋巴结转移;③淋巴管或血栓中有癌栓;④低分化癌;

  (3)有胸腔或心包积液者需采用局部化疗。

  2.禁忌征:同小细胞癌。

  肺癌化疗的注意事项:

  1. 目前,肺癌的化疗一般不能达到根治,故在化疗的一定阶段,可能时应配合手术或放射治疗,以加强肿瘤局部或区域性控制。

  同时,化疗时应尽可能根据病人的耐受情况给予较高剂量。对肺癌的化疗来说,一定程度的消化道反应和骨髓抑制是难以避免的,疗程数也应根据病人的反应和疗效适当加大,尽可能争取达到完全缓解。

  2. 疗程的间隔,由于现存药物毒性作用在停药后常可延续数周,每个周期间要间隔进行自开始化疗日算起每隔4~6周进行,但必须使药物毒性反应消失后再用下一个疗程。

  3. 化疗过程中的停药或换药指征。

  治疗1~2疗程病变仍进展,或虽趋于稳定但在休息期再度恶化。

  毒性反应达3~4级,对病人健康有一定威胁。

  有并发症发生,如发热>38度,或有出血倾向等。

  病人一般情况迅速恶化,出现恶病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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