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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患者在哪些情况下宜做放疗?

2011-04-26 抗癌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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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腺癌患者凡具备下列各项者,均可采用放射疗法:  
       (1)Ⅰ、Ⅱ期乳腺癌中,患者年迈体弱,同时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或其它内脏疾患,不适于做手术治疗者,可以做根治性放疗。根治性放疗的绝对禁忌证很少,只要患者一般状况较好,都可以治疗。  
       (2)术前放疗主要适用于原发癌瘤较晚期的病例,包括癌瘤体积较大,譬如直径>5厘米;癌瘤已侵及胸大肌筋膜;癌瘤严重侵犯皮肤;乳房皮肤溃疡;皮肤水肿,但受累范围不超过乳房皮肤面积的1/3。
        (3)术后放疗的适应证为;①选择Ⅰ、Ⅱ期乳腺癌,做根治术或扩大根治术后,很少见到手术区胸壁复发者。②Ⅰ、Ⅱ期乳腺癌做根治术或扩大根治术后,腋下淋巴结转移超过4个或超过50%者。③位于乳房内侧或中央的肿瘤、有转移灶者。
       (4)姑息性放疗适用于Ⅲ期和Ⅳ期乳腺癌。远处转移适宜于:①骨转移,有一定疗效。②脑转移,可取得一定的姑息疗效。③肺及胸膜转移,亦可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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